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涉及哪些方面?
2018年9月27日,市人社局印了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字[2018]143号)。文件对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二是明确了书面告知书的内容、送达程序;三是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推送;四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行实时、动态管理;五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权限。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3〕15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
三、书面告知书包含哪些内容?如何送达?
拟将用人单位或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书面告知书应当载明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公布载体、列入期限等。
书面告知书可以与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一起作出并送达。受送达人逃匿,无法将书面告知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按照《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的规定送达。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如何推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续期决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如何进行管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行实时、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或个人达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列入、移出、续期、更正条件的,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如何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由下级查处,且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标准的,由查处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