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现就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市参保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二、享受条件
参保企业、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二)裁员率标准: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
三、申领提示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经办机构利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政策条件企业,通过信息系统、短信、书面等多种方式推送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2023年度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将于2023年12月31日截止,符合条件但未接到经办机构信息确认通知的单位,也可以主动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便及时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附件:潍坊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咨询服务渠道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