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潍应急字〔2025〕35号
各县市区应急局,市属各开发区应急局(中心):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鲁应急字〔2024〕95号)的相关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潍坊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潍应急字〔2024〕3号文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照记分情形,如实记录企业记分行为,按照规定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以记分管理推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主动依法履职尽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从根本上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潍坊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潍坊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五职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责记分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不包含加油站)、使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有关化工、医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加油站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记分周期是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记分分值清零。
第六条 本制度中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同为记分主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该企业本周期内记分分值由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承继。
第七条根据“谁发现、谁记分”的原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执行执法计划和各类督导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将发现的记分行为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记分企业,并及时完成记分。被记分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实施记分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国家级和省级督导检查,由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督导检查情况进行记分。化工园区及镇街发现企业存在记分情形的,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记分。
第八条 根据企业依法履职、行政处罚、贯彻文件、培训考试、正向激励、各类督查检查情况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人及以上亡人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二)特殊作业环节发生未造成亡人,但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一般事故的;
(三)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仍继续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有其他一次记12分情形的。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发生未造成亡人,但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一般事故的(特殊作业环节参照第九条规定);
(二)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或超期、超范围仍继续组织生产经营的,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许可证的;
(三)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未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开车前安全审查的;
(五)未制定并落实开停车方案盲目开停车的;
(六)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未实行全过程安全监护,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的;
(七)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八)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未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要求的;
(九)有其他一次记6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
(二)未按规定建设应用人员定位、特殊作业信息化系统和双重预防机制等数字化系统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自查未发现的;
(四)未建立或未有效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
(五)一般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六)选用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的;
(七)每日在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厂区进行的安全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因临时性开停车或特殊作业等客观原因导致承诺内容无法完全执行但已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的除外);
(八)有其他一次记3分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处罚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三)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每年度未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的;
(五)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的;
(六)有其他一次记2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受到警告或处罚款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警告或处罚款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处置工艺、气体、视频报警,或未按规定每日在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厂区进行安全承诺(包括延迟承诺),或未按规定及时在系统反馈每日抽查巡查结果的;
(三)未设置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岗位人员未有效履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职责的;
(四)特殊作业监护人设置不规范或未进行常态化培训的;
(五)未按要求对企业副总、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等其他管理人员和企业一线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明白人培养的;
(六)同类问题隐患多次出现的或未按要求开展深层次原因分析的;
(七)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应急管理部门安排部署的精细化工企业“四个清零”、老旧装置更新改造等工作任务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1分情形的。
第十四条 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同一违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记分情形的,就高记分;同一记分情形在责令限期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
第十五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激励记分,激励记分值可以用于抵销相同分值的考核记分值:
(一)企业取得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证书的,分别记5分、2分;
(二)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方面工作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记3分、2分、1分;
(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作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或者承办现场会、培训授课、应急演练的,分别记3分、2分、1分;
(四)积极应用精细化工连续流微反应器、自动灌装和紧急切断系统、大型设备远程诊断监测系统等先进安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其他经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新技术、新装备的,视情况记分,一次记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五)企业存在以上激励记分情形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并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激励记分。
第十六条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月(次月5日前)将当前记分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记分周期记分情况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对记分结果进行通报。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从次日起重新开始记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于当日将记分满12分的企业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对于累计记分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一)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对其发提醒函,加强监管。
(二)累计记分达到9分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派人参加),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于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累计记分达9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约谈及落实管控治理措施等情况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三)对于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警示约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曝光;5日内组织专家对其开展诊断式帮扶检查,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次诊断式帮扶检查不参与记分)。
市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再次接受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培训和补考,直至通过考核;两次考核未通过的,列入下年度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计划,并适时采取相应重点管控措施;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其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相关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专题教育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再次组织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9分的,按照首次记分达到12分的规定执行;累积记分再次达到12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对社会进行公开承诺。
第十八条 强化记分结果应用,会同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记分情况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依法依规上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在安全生产考核记分过程中存在不依法依规办事、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补充完善考核记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记分办法,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