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三批)
今年以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督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着力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同时,坚持对恶意违法重拳出击,持续开展“两打”专项行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打假行动,坚持追根溯源,借助群众力量,加强部门联动,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4年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潍坊某新能源公司超标排污违法轻微
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6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收到潍坊市青州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发现潍坊某新能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1号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为101mg/m3,超标0.01倍。青州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提取自动监测数据进一步核验,分析超标原因,指出存在问题,现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加强环境管理建议。该企业立即对超标原因进行排查并积极组织整改,在线监测数据于5月16日恢复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因该公司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不足0.1倍,且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潍坊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案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准确适用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向企业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达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2
寿光市某稀土材料有限公司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对寿光市某稀土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钕铁硼废料项目正常生产,配套建有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公司于2021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应建立环保设备台账,但公司环保设备台账中缺少运行时间、药剂投加等相关内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后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于当日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次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后督察,其已按规定完善台账记录,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教育。
三、案件启示
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执法和普法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精神。对当事人不予处罚是环境执法审慎处罚的具体体现,严格环境监管的背后显示了执法的“温度”,既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促进其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案例3
坊子区某再生资源回收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8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坊子分局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坊子区某再生资源回收处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处院内油类异味明显,露天堆存废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废齿轮油桶等压缩打包件共31件,院内地面及排水沟均未硬化,排水沟积水有油花漂浮。坊子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经进一步调查,该回收处负责人刘某栋受利益驱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3月起收购废机油桶、废齿轮油桶等物品,压缩打包后露天暂存于院落内,共计24.836吨。经取样检测,该回收处排水沟积水中石油类含量超标4.23倍,院内外排水沟底泥及裸露土壤均检出石油烃高值。该回收处露天堆存的废机油桶等压缩打包件,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坊子区某再生资源回收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超过3吨,涉嫌污染环境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涉案危险废物已得到妥善处置。
三、案件启示
废旧资源再生行业涉及广泛,是危险废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妥善处置到位,能有效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案件办理中,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沟通案情并固定证据,有助于执法效能提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支撑。
案例4
临朐县某河道内倾倒含重金属铬超标3倍以上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河道进行巡查时发现,在临朐县某河道内部分区域有黄绿色痕迹,河道内枯草颜色发黑,与周边区域颜色明显不同,疑似存在化工废液倾倒情况。经现场勘察,在河道某桥桥底及河道周边有大量疑似化工废液,颜色呈棕色,散发酸性气味,现场使用pH试纸检测显示pH值在1左右。经司法鉴定,该处废液重金属总铬最高浓度9.22mg/L,超标8.22倍。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发现,这是一起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现已抓获涉案人员4名。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涉案危险废物已妥善处置。
三、案件启示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护河流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日常监管中,应加大保护力度,给予更多关注,通过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应用,精准、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实现“人防+技防”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