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二批)
今年以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督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着力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同时,坚持对恶意违法重拳出击,持续开展“两打”专项行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打假行动,坚持追根溯源,借助群众力量,加强部门联动,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4年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安丘市某生物制药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执法人员对安丘市某生物制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低聚木糖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勘察时发现厂区西侧低聚木糖项目已开工建设,现场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已安装干燥塔1座,其余设备尚未安装。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现场项目主体工程尚未建成,无污染物产生,且企业主动停止建设,认定该企业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潍坊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本着处罚为次、规范为本的原则,对初次违法、能够主观认识自身违法行为,且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企业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体现了执法的温度,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
案例2
李某亮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9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接省督察推送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青州市某闲散院落进行现场检查。该处院落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工作,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通过进一步排查发现,李某亮租用该院落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生产产生的废碱液通过暗管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水沟内。根据现场情况,青州分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并委托潍坊市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取样检测。经检测,该处通过暗管排放的废碱液pH值为10.0,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李某亮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清理处置。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有效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在专业调查、工艺研判、监测鉴定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启动衔接机制,部门深入协作,相辅相成,有效提高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侦破效率。执法工作中始终保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水平。
案例3
马某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0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接到信访投诉,反映有大货车在昌乐县某村庄闲散院落内倾倒固体废物。昌乐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该院落内停靠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马某伟,车辆装载约30个吨包,吨包内装有白褐色不明黏稠物质,现场使用PH试纸测试,车内不明物质及渗滤液呈强碱性。进一步调查发现,车内不明物质为马某伟从某消毒剂生产公司拉运的压滤废渣,重量约28.5吨。昌乐分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车内压滤废渣及渗滤液进行了取样鉴定。经鉴定,车内废渣及渗滤液pH值均大于12.5,属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马某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中涉案危险废物已规范处置到位。
三、案件启示
农村闲散院落和偏远山区等监管难度大,容易出现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问题,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用好信访举报线索,充分借助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不断织密监管网络,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案例4
潍坊某环保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潍城分局对某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潍坊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在2024年3月份为该加油站提供了检测服务,经调阅加油站监控视频,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未在油气排放口进行实际采样,对应的检测报告与原始检测记录中共进行3次油气排放口采样的检测记录严重不符。该公司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操作,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该检测机构的上述行为符合伪造监测数据情形。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潍城分局依法向潍城区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检测机构处3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环境数据质量是环境管理的“生命线”, 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事关科学决策、市场公平和政府公信力。在查办本案过程中,执法人员根据检测报告数据并结合视频监控锁定违法线索,精准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强化震慑效应,倒逼第三方检测机构强化自律意识,提高守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