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政策通知公告

潍坊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一批)

2024/07/28 7.8k 阅读 128 点赞

今年以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两打”专项行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打假行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无人机巡航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借助群众力量,加强部门联动,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武某彬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6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在利用无人机开展河道巡查时,发现弥河段河道内倾倒有不明固体废物,经初步勘查,不明固体废物呈棕色,散发强烈油泥异味,疑似危险废物。寿光分局随即启动联动机制,与寿光市公安局及属地街道展开联合调查,经调阅倾倒点周边路口视频监控录像,确定车牌号为鲁S01E8J的黄色吸污车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24年1月22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与寿光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兵分多路,对吸污车司机武某彬、武某勇进行了突击问询。据武某彬、武某勇供述,1月14日晚至1月15日凌晨,先后将8车废油泥倾倒于S226省道与029县道交叉路口处某沟渠,后又于凌晨5时许将刷罐废水及罐底废油泥倾倒于弥河段河道,两处倾倒点位均无防渗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武某彬、武某勇倾倒的废油泥,系潍坊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沥青烟喷淋净化装置废水处理产生油泥,通过调取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该公司废油泥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武某彬等人的上述行为系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潍坊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及武某彬等9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数量超过3吨,涉嫌污染环境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上述危险废物已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后评估。

三、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倾倒具有隐蔽性,如不能及时发现,往往造成难以溯源、证据灭失等问题,导致案件难以查处到位,甚至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生态环境部门借助无人机巡航、视频监控筛查等非现场手段,对于问题发现、线索溯源、证据固定具有关键作用,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查处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勤联动,广泛调动镇街基层力量,对于深入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环保大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2

陈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金冢子镇一空院散发刺鼻异味。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使用无人机对该院落进行航拍,发现挖掘机、推土机正在进行现场作业,对两个盛装黑色油泥的土坑进行掩埋。安丘分局立即启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控制现场并开展联合调查。经查,该院内除正在掩埋的黑色物质,还堆存有200余个吨包和70余个吨桶,吨包内装红色、白色固体物质,吨桶内装褐色、无色液体物质,均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为牟取私利非法拉运而来。经委托鉴别,上述不明物质均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经称重拉运,共计1319.988吨。安丘分局已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并同步开展环境损害修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根据《安丘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三、案件启示

通过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利用无人机灵活部署与适应性强的特点,有效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侦察能力。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同步勘查、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职能、固定证据,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3

昌乐县某织带厂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利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昌乐县某织带厂在线数据频繁出现陡升陡降,视频显示在相应时段内有企业人员对污水排放口进行“清理”,且排水颜色呈现有规律的变化。2024年3月1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成专案组对该企业进行突击现场检查。该企业建有污水处理站,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污水排放口处有污水排放,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水池前建有一处污水处理化药间,化药间内设有一根带有阀门的黑色塑料软管,开启阀门后,可将地下水直接加入至企业污水排放管道,最终进入取样水池。专案组现场反复查看监控录像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发现,该企业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以相同间隔时间每小时取水样4次,4个水样混合后进行检测,企业利用采样器间隔采样原理,故意在污水排放前和污水排放后向取样水池内加入地下水,致使采样器采集的废水水样中混入地下水,人为篡改了外排污水中COD、氨氮等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企业废水为间歇性排放,涉案人员利用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间歇性采样的工作原理,通过在废水排放前后排入清水的方式,达到纂改在线监测数据的目的。该作案成本远低于直接稀释排放,且作案手法更为隐蔽。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通过长时间对企业在线数据和远程监控录像的分析研判,准确找到企业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律,通过突击检查的方式直奔现场,第一时间精准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案件顺利推进争取了主动,同时对同类型企业在线监测设施的执法检查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4

潍坊某质量鉴定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临朐分局对某化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潍坊某质量鉴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检测服务,该公司出具的2023年在线比对监测报告涉嫌造假。经调阅检测当日监控视频,在该公司对废气颗粒物的检测过程中,实际仅进行一次采样,与其最终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集五次样品并出具五组检测数据的情况严重不符。该公司未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操作,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弄虚作假情形。潍坊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3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虚假的检测数据损害公共利益,可能使企业逃避应有的治理责任,持续排放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降低了公众对环境监管部门和检测机构的信任,不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对造假的检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严厉惩处,倒逼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强化自律意识,严格依法开展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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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