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

2022/03/30 1.6w 阅读 381 点赞

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3-30 作者: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为切实减轻借款人负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号),明确了“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承担”要求。

请各受委托银行继续按照要求文件内容承担该项费用,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本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至2027年3月27日止。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