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是缴存对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在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范围内。
二是办理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相关要求代扣。
三是缴存基数和比例: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四是账户转移: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五是提取及贷款: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依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是暂停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七是风险防范:拒绝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及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视不同情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