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临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连破获2起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
4月3日,临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朱某如实交代了其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将个人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以此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转移的犯罪事实。
目前,朱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日,临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反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公司老板何某某名下的对公账户有大量涉诈资金流水。获悉线索后,民警立即开展侦查,于4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何某某对其向他人出借对公账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何某某为办理“贷款”,在未核实对方身份且明知营业执照等证件不得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对公账户出借给网络诈骗分子使用,将协助其转移涉诈资金。
目前,何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展网络赌场等犯罪活动。买卖、租借“两卡”均是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各类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会面临信用惩戒、严管账户、依法查处等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