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潍坊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并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邮箱:jjzdjgk@163.com
附件:《潍坊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6月10日
附件
潍坊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科学评价土地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范围及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原则】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和制度。交通影响评价应遵循交通引导和适应土地发展、集约使用土地、公共交通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除应遵守本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类型划分】交通影响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牵头单位待省明确后再行确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他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交通影响评价评审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评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建议。(本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待省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七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评审】立项用地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避免或减少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本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办法待省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
(一)计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二)潍坊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各县(市)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住宅类项目;
(三)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四)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五)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生成量较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六)化工园区建设项目、物流仓储园区建设项目及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项目;
(七)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它类和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内容】对项目影响范围内路段及交叉口交通影响程度、交通组织管理、停车设施、出入口设置、公共交通设施、慢行交通设施等进行评价。
第十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评审程序】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建设单位持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评审申请后,应当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书》修编后提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函》,并将总图归档管理。审核不通过建设单位需再次修编后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大型建筑使用性质变更评审】大型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前应当通过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区域评估评审】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区域交通影响评价需对区域内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以及研究区域内的交通设施部局、配置规模进行相关技术评估,同时对研究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核算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实现交通对用地的反馈调节与引导。
区域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单体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简化交通影响评价评审程序。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应具有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资质,非企业机构应具有交通工程相关学科或交通工程相关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各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和评审经费应从部门现有经费中统筹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技术准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待省明确后再行确定)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和区域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准则由潍坊市公安局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日。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由市公安局及时组织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