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继续执行潍价费发〔2011〕22号文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潍医保发〔2022〕4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医保主管部门,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潍坊市政府规章评估办法》、《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继续执行潍价费发〔2011〕22号文件规定的通知》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登记号 | 新登记号 | 有效期 截止日期 |
1 | 关于继续执行潍价费发〔2011〕22号文件规定的通知 | 潍发改物价〔2017〕465号 | WFCR-2017-0030026 | WFCR-2022-0320002 | 2025年12月31日 |
2 | 关于继续执行潍价费发〔2011〕18号文件规定的通知 | 潍发改物价〔2017〕466号 | WFCR-2017-0030027 | WFCR-2022-0320003 | 2025年12月31日 |
附件:1.潍发改物价〔2017〕465号 关于继续执行潍价费发〔2011〕22号文件规定的通知
2.潍发改物价〔2017〕466号 关于继续执行潍价费发〔2011〕18号文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