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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平台|《潍坊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政策问答

2023/05/03 5.9k 阅读 462 点赞

一、问:《潍坊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为更好推进医保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信用环境,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医保局、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医保202239号),并提出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医保主管部门,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建议,根据省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特制定《潍坊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共建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维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时,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律管理、诚信服务、违背承诺自愿接受惩戒等内容。

三、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级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

四、问: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等级如何确定?

答: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级实行等级制管理,从高至低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医保信用评级基本分值1000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医保信用评级根据赋分标准,采用基准分递增(减)、标杆最优、实际值中优等方法打分。以自然年度为评定周期,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安排或政策调整等予以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信息涉及的情形未消除的,在下一周期继续作为评分依据。签署医保定点协议不满一年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参与信用评价。

五、问:定点医药机构如何进行医保信用修复?

答:信用修复仅适用于定点医药机构被认定且记入医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公示,视为自然修复。定点医药机构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视为依申请修复。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