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对《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中心起草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我中心邮箱:wfgjjzrxx@wf.shandong.cn.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12日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条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按期报告制度。
专人负责是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办事)机构)和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按期报告是指受委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及催收情况报告分支(办事)机构,分支(办事)机构按月汇总分析受委托银行及本分支(办事)机构逾期贷款以及催收措施,报告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以下简称贷款管理科)。
第二章逾期贷款分类
第四条逾期贷款发生后,受委托银行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先进行定量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进行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逾期贷款分类标准。逾期贷款按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关注类逾期贷款、可疑类逾期贷款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三类。
(一)关注类逾期贷款:借款人连续不超过3个还款期(不含)或在合同期内累计不满6个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贷款。
(二)可疑类逾期贷款:借款人连续超过3个还款期或在合同期内累计6个还款期及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形成的逾期贷款。
(三)损失类逾期贷款:经采取催收措施和实施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形成呆账的逾期贷款。
第三章催收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逾期贷款的催收对象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债务人、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四章催收管理
第八条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监管和核销分别由受委托银行、分支(办事)机构、贷款管理科负责。
第九条受委托银行负责关注类逾期贷款和可疑类逾期贷款的催收,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
第十条分支(办事)机构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出现的关注类逾期贷款和可疑类逾期贷款进行监督、协调、催收和管理。
对于可疑类逾期贷款,如受委托银行已按照第七条(一)至(六)款所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的,则采取第七条(七)、(八)款所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管理;如受委托银行未按照第七条(一)至(六)款所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的,应先采取第七条(一)至(六)款所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无效的再按照第七条(七)、(八)款所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
第十一条分支(办事)机构和贷款管理科负责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处理,分别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贷款管理科应及时统计和分析分支(办事)机构逾期贷款情况,监督和指导逾期贷款的催收和管理。
第五章催收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关注类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对于月结后仍未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每隔10天向借款人电话或短信催收一次;对逾期1个月以上,下期扣款前仍未还款的,应通过邮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催收、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催收等措施进行催收。
受委托银行应及时统计逾期借款人名单、逾期期数进行分析、分类;建立逾期贷款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备查。
第十四条采取各种方式催缴仍未还款,形成可疑类逾期贷款的,受委托银行除继续催收外,应及时将情况报与分支(办事)机构;同时将借款人情况、逾期情况、催收记录及相关催收证据交分支(办事)机构,分支(办事)机构应认真审核和保存受委托银行催收记录及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对于可疑类逾期贷款,分支(办事)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保存相关催缴文书备查。
经综合判断确认借款人无还款意愿的,分支(办事)机构应委托合作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无效的,委托合作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采取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以及损失。
第十六条对于损失类逾期贷款,分支(办事)机构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呆账损失核销报告及《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报及审批表》,上报贷款管理科。
第十七条贷款管理科定期将分支(办事)机构上报的损失类贷款汇总核实,属实的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有担保公司担保的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八条对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应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规定,由担保公司履行垫付、催收等义务。
第十九条对市公积金中心终止合作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原有的担保责任和垫付、催收等义务继续履行,直至所有担保责任履行完毕。
第二十条出现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时,担保公司应根据分支(办事)机构的要求履行垫付义务。担保公司不按规定履行垫付义务的,分支(办事)机构可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直接从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中扣划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各分支(办事)机构应将此类贷款视同逾期贷款管理,并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按预期贷款催收。
第二十一条对于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赔偿金余额不足以扣划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的,分支(办事)机构可委托合作律师事务所向担保公司提起诉讼。分支(办事)机构和受委托银行仍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贷款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缴纳的,分支(办事)机构可委托合作律师事务所向担保公司提起诉讼。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因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造成的逾期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期(次)数、“可疑类逾期贷款”和“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二)将列入“可疑类逾期贷款”和“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在公积金网站等媒体公布名单。
(三)对发生“可疑类逾期贷款”和“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借款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信息转入贷款管理系统的黑名单,进行重点关注。
(四)转入贷款管理系统黑名单的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等,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以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催收的,分支(办事)机构应按照《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考核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予以相应处罚,造成损失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分支(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分支(办事)机构应于每月的10日内查询上月逾期贷款情况,督促受委托银行进行催收管理,并做好数据及信息的统计。
出现损失类逾期贷款的,及时撰写逾期及催收情况分析报告,包括逾期基本情况、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报贷款管理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