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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9/15 9.8k 阅读 539 点赞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2-09-15 作者:
 一、起草背景

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快速发展,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为加大对职工购房消费的支持保障力度,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购房需求,特出台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二、出台依据

该通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公积金[2018]65号)等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取消“按缴存比例、贷款次数、职工单方或双方缴存公积金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

1、贷款额度上限的确定,不再根据缴存比例划分三个档次,统一按照最高贷款额度上限50万元。

2、取消首次使用公积金和二次使用公积金在贷款额度上限上的差异,二次使用公积金不再在首次使用公积金的基础上降5万,统一按照最高贷款额度上限50万元。

3、取消单方缴存和双方缴存在贷款额度上限上的差异,不再执行单方缴存在双方缴存的基础上降5万,统一按照最高贷款额度上限50万元。

贷款额度上限参考值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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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借款人申请贷款缴存公积金时限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调整为“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



借款人家庭月收入认定标准:

1.借款人配偶连续正常缴存满6(含)个月以上的,配偶月收入按照最后缴存当月前6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最后缴存当月前6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与配偶月收入合并计算;

2.借款人配偶未连续缴存满6(含)个月或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但存在断交行为的,配偶月收入按实际缴存月份的缴存基数之和与未缴存月份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之和的6个月平均计算,即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配偶月收入=[(6-实际缴存月数)*最低工资+实际缴存月数*缴存基数]/6;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最后缴存当月前6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与上述配偶月收入合并计算;

3.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公积金但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或未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最后缴存当月前6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合并计算。

4.申请异地贷款的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载明的申请前6个月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

(三)将贷款额度上限计算由“按借款人申请时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调整为按20倍计算”。

贷款额度上限计算,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借款人为单方缴存(或单身)的,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可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仍按照《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将“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其他固定借款类支出+…)/家庭月收入≤50%。

(五)减少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材料。

取消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地、受理地、缴存地三地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也可通过“爱山东APP”查询购房地房屋套数)。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房屋套数认定以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中显示的全部房屋信息为准(不仅限于购房地的房屋信息),同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的贷款信息综合判断确定。

《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政策,通知自2022年9月16日起实施,政策调整之日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执行原政策。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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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