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监管账户管理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 文件规定,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将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中心就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合作银行监管账户
目前,我市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作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上述合作银行的信息已在住建部公积金信息系统内维护,能够支持直连放款,业务经办人员按目前公积金信息系统内贷款业务流程办理即可。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非合作银行监管账户
鉴于非上述合作银行的账户信息未在住建部公积金信息系统内维护,不支持直连放款。为解决这一问题,市公积金信息系统内增加了“其他银行”类型功能。业务经办人员在公积金信息系统受理申请环节录入开发商开户行(申请借款情况界面)时,需选择“其他银行”类型,并录入收款银行联行号(联行号已在系统内设置为必填项,联行号作为银行的唯一识别标志,对放款成功与否起到关键作用),其他按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
请各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