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政策通知公告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2013/11/08 7.6k 阅读 195 点赞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发表时间:2013-11-08 作者:

各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借款人: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已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为维护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4年1月1日起,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全市各单位及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报送单位及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是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金融信用,维护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推进诚信潍坊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缴存人、借款人要高度重视维护自身的信用信息,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工作。各单位、缴存人、借款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

二、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报送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单位及个人应从维护自身信用的要求,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及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到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按规定做好缴存工作;欠缴单位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及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少缴或缓缴申请,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少缴或缓缴。

各借款人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各期贷款本息,有逾期的应在2013年11月底前及时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〇一三年十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