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设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3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第七巡视组关于山东政治生态情况的专题报告中涉及潍坊统计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潍办发[2018]193号)要求,增设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适用于全市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
二、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市是如何规定的?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高级统计师一级、基层高级统计师二级、基层高级统计师三级,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增设基层高级统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及结构比例?
增设的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对增设的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由各县(市)区统一设置、统一调控。
四、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照县区测算申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在聘统计人员总数,填写《潍坊市基层统计高级岗位设置统计表》,并据此测算本县区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核准。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权限已下放到县市区人社部门,今后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核准。
五、相关要求有哪些?
(一)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用于聘用具有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取得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流动到其他非基层统计岗位工作的,其取得的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相应岗位的聘用依据。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根据本地基层统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结构,研究确定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配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分年度、分层次逐步聘用到位。设岗数额、具体分配办法以及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结束后,乡镇(街道)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备案。每年的12月底前,县区将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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