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目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根据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8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要求,在我市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简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适用范围?
三、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如何规定?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基层卫生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增设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及结构比例如何规定?
五、如何管理增设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及队伍实际,研究确定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配办法,原则上每乡镇至少分配1个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余岗位数额根据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发展需要及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际情况予以分配。设岗数额及具体分配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2、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一般为3至5年。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续聘、解聘以及调整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3、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分配的高级岗位空额内实行逐级竞聘上岗,高等级岗位空额可用于低等级岗位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到基层卫生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4、基层卫生高级岗位竞聘结束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备案。每年的12月底前,县市区将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5、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到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以竞聘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对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急需且本人自愿到基层工作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聘用到基层卫生计生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城区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级以上单位工作的,其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相应岗位的聘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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