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工作指导作用,及时下发《关于做好行政调解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行政调解机构备案工作,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稳步有序开展。截至目前,已有131个行政调解机构完成备案。
一是明确备案主体与对象。依据规定确定备案主体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备案对象是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机构和行政调解组织,重点是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新成立或已成立的行政调解组织。
二是明确备案程序与内容。对行政调解机构设立备案的,由所设立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表》,明确行政调解机构名称、地址、调解纠纷领域、调解机构组成人员等基本信息。因行政调解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组成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动的,需由行政机关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三是强化备案信息管理与运用。及时建立行政调解机构备案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抓好备案信息运用,将备案信息作为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培训、考核以及宣传推广的重要依据。根据备案信息,对取得备案的行政调解机构统一编制和分配账户,跟进指导各行政调解机构对山东智慧调解系统的使用,提升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
四是强化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专门科室,具体负责备案接收、登记、管理等工作,确保备案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加强对各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和调度,推动备案工作有序开展。将行政调解机构备案及规范开展行政调解情况纳入法治督察、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确保备案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