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原《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于2010年出台、2023年8月29日到期,随着体制改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关于部门之间职能划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住建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1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意见规定。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律制度,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四、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最新要求对部门职能划分、建筑垃圾特许经营制度、消纳场建设、资源化利用及管理体制机制等内容进一步完善,贯彻垃圾分类新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之间、部门之间管理职责,加大对消纳场建设的鼓励支持力度,推行信息化管理等,以实现降低准入门槛、激活市场活力、完善政策措施,确保职责清晰、权责一致,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一)责任主体变动,新增加审批、大数据局两部门职,其他部门职责根据现行相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建筑垃圾设施建设及污染防治规划,由各区(开发区)依据建筑垃圾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转运调配场的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体系并组织建设;
(三)垃圾处理收费不再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
(四)单设一个章节,强化资源化利用相关要求;
(五)增加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运行以及信息发布等内容;
(六)明确了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
(七)明确了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平台。
五、重要举措
(一)调整监督管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与《潍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充分衔接,增加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调整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综合保税区(简称中心城区),各县市和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强化运输车辆源头管理。每季度对中心城区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面向社会进行通报,并对被处罚达到三次(含)以上的企业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合格。实行了“一动即查”“执法人员派驻”“一车一核准”三项制度,组织各区对中心城区在建工地进行排查摸底建档立册,向有渣土运输需要的在建工地逐一派驻执法人员,凡不携带相关准运证照、密闭不严、车轮及车体污损、超限装载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施工现场,从源头上把控好渣土运输车辆出口关。
(三)建立运输管理联动机制。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开展,市里负责调度督查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负责具体查处工作。根据《办法》要求,中心城区建立了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市城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每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中心城区建设工地和渣土运输企业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查看施工工地车辆冲洗设施、工地出入口硬化、渣土运输单位资质、建筑垃圾核准手续办理以及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情况以及渣土运输企业制度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停车场规模等工作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即查即改,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跟踪督办,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