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营商环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银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运行情况,对评价管理办法做了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第十七条 修订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信用评级为AAA级、AA级、A级的,列为诚信守法类信用行业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
(二)删除“第十八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表彰奖励等已在信用评价中计分的,不再作为资信标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三)删除潍坊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表彰奖励中“获得社会组织按规定经批准或授权颁发的颁发的其他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每项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