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整合了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职能,统一开展对生产企业、实体商店及网络平台的产品抽检。为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原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原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出台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为适应当前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需要,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潍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规范》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9日,已经实施近三年,经评估,实施运行效果良好,拟继续施行。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
三、出台目的
规范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及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重要举措
该规范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督抽查的定义、抽查分类、工作分工和经费来源、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组织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抽样工作,具体规定了抽样原则、抽样流程、抽样单的填写、抽样过程的记录、买样、样品封存,以及不予抽样的情形、未抽到样的处理、抽样过程中遇到违法线索等问题的报告和处理;并对网络抽样的要求及流程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检验工作,具体规定了样品的传递、样品核查及检验过程。对检验结果告知工作,分别规定了合格报告和不合格报告送达要求。对异议复检工作,具体规定了异议申请、受理、办理复检、结果告知、终止复检维持原结论情形及复检费用。对样品采购与处理工作,具体规定了购样情形、无偿提供样品情形及样品处置。对检验结果与工作总结上报工作,具体规定了检验任务结束检验机构应提交的各类材料。对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及其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规定了结果通报、结果处理分工及不合格后处理流程,并对复查工作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