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主要面向困难群众,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不仅需要通过政策制度进行调整,还需要通过信用承诺制度激励其守法守规。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20〕25号)以及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潍办字〔2020〕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调研、深入分析、多次修改,形成了《潍坊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发改委的意见。市发改委书面回复,表示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无修改意见。随后,按程序与市发改委进行了文件会签并正式印发。
《办法》共分八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信用承诺的承诺对象范围内以及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部门的职责。
(二)信用承诺。明确了签订信用承诺书的具体情形,并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签订,失信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守信行为认定和激励措施。明确了认定为守信行为的4种情形,并将守信人员列入守信激励名单,同时确定了对守信行为的4项激励措施。
(四)失信行为认定和约束措施。明确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9种情形,以及对失信行为的5项约束措施。同时,明确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失信人员,在约束期间内可视情况实施临时救助。
(五)信用修复。明确了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并确定了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程序以及信用修复的起始日期。
(六)信息管理。明确了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认定守信、失信行为后,应及时形成信用档案,并录入潍坊市社会综合救助服务平台,同时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信息推送至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另外,还明确了录入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名单的,约束期满后自动移除名单,不再作为失信联合约束的依据。
(七)异议处理。明确了被认定为失信人员的可提出异议申请的时限、渠道,以及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对异议处理的方式。同时,明确了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八)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的日期为2023年8月2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