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潍坊市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本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不断发展,居住区绿化的调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有操作性的地方性实施办法。今年4月份,市人大在组织《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中提出,小区绿化不同程度的存在养护不精细、不专业,居民小区内过度修剪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规范我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工作,我局会同市住建局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调研,反复征询意见,加快办法制定起草工作。
二、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调整条件、调整程序、附则等,共四章、二十条。确定了“依法依规、业主自愿、专业指导、政府监管”的保护管理原则。在保证居民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评估树木生长对居民安全、居室采光、居室通风、车辆通行等情形的影响程度,能修剪的不迁移,能迁移的不砍伐,最大限度保护居住区原有绿化面貌。明确了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调整的条件,理顺了居住区绿化调整的程序。
1.调整原则
办法明确居住区绿化调整应遵循“依法依规、业主自愿、专业指导、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调整时,要在保证居民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评估树木生长对居民安全、居室采光通风等情形的影响程度,能修剪的不迁移,能迁移的不砍伐,最大限度保护居住区原有绿化面貌。
2.管理职责
主要根据《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居住区绿化调整管理职责。其中,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调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绿化调整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和要求,协调推动办法实施。
3.实施主体
绿化调整的实施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相应居民委员会代履行),负责绿化调整的方案拟定、方案公示、意见征询、结果公告、审核程序办理等工作。绿化调整的施工作业,可由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专业绿化单位具体实施。
4.树木修剪的条件
居住区内的树木影响居民安全、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和车辆通行等情形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潍坊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实施,文明作业。
5.树木迁移、砍伐的条件
居住区内的树木迁移、砍伐应符合严重影响通风采光、房屋和设施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发生检疫性病害虫等方面的条件。
6.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条件
绿地内部布局无法满足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调整申请。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2)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其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增加的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等应当与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同步完成。
7.树木修剪程序
树木常规修剪,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潍坊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直接实施。
树木回缩修剪,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潍坊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拟订回缩修剪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后适时组织回缩修剪。
8.树木迁移或砍伐程序
符合树木迁移或砍伐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迁移或砍伐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下拟订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拟订。方案需明确迁移或砍伐的原因、品种、数量、补偿措施、施工单位的确定、预估费用和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
(2)方案公示:拟订的迁移或砍伐方案应在居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居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3)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迁移或砍伐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见。
(4)结果公告:业主委员会将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在居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居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5)审核实施:业主委员会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将迁移或砍伐方案、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9.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程序
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调整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下拟订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拟订。调整方案需明确调整原因、设计方案、调整后的各项技术指标、施工单位的确定、预估费用和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
(2)调整方案公示:拟订的调整方案应在居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居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3)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调整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见。
(4)结果公告:业主委员会将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在居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居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5)审核实施:业主委员会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将调整方案、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