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对信用建设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为保持与上级信用规定的一致性,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市政施工企业信用体系运行情况,经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完善了《潍坊市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监管范围
主要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一是明确监管范围。主要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录入“潍坊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市政施工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二是扩大评价范围。外地进潍市政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后,30 日内应当参加我市信用评价,不满一个信用周期的,按其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予以使用;下个周期纳入我市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按在我市市场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二)信用信息内容
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内容和采集依据、采集方式等。一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二是明确信用信息采集依据、施工业绩信息采集方式,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主要以市场主体诚信申报为主、以主管部门录入为辅,不良信用信息信息由主管部门录入。
(三)信用评价
主要明确了信用评价方式和信用等级划分等内容。一是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根据被评价企业有效期内信用信息实时进行分数加减,动态评价管理。二是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根据分数进行,主要分为诚信守法类(AAA、AA、A级),轻微失信类为B级,一般失信类为C级,严重失信类“黑名单”企业。三是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信用修复
一是明确基本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持。二是信用修复。在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企业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满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要求的最短公开期限后,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认定该不良信用行为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予以处理。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二是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AA的企业采取激励扶持措施,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业采取常规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及连续两年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企业,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