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近年来,我市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2014年的438元提高到目前每人每月不低于816元,增幅为86%;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由2014年的2625元提高到目前每人每年不低于7680元,增幅为192%。城乡低保之比由2:1缩小到现在的1.28:1,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进一步提升。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困难群众的需求相比,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低保认定条件不完善、认定程序较繁琐、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实施的《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2020出台的《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以下简称《低保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潍办字〔2020〕26号)等制定。
三、出台目的
《低保办法》共八章62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审核确认、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八章节。新修订《低保办法》,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对推进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切实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重要举措
(一)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结合本地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此次修订《低保办法》明确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并将低保边缘家庭重残单人保的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放宽了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条件
为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2020年出台的《低保办法》就对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此次《低保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有关申请条件,将2020年《低保办法》中所有家庭成员均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放宽为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即可。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三)优化简化了低保审核确认程序
1.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全部下放到镇(街道)后的办理流程。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已全部按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镇(街道)。此次《低保办法》首次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流程,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村(社区)公示、镇(街道)确认的程序进行办理,进一步提升了低保办理效率,审核确认时限由民政部要求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适度放开了户籍地申请低保的限制。对家庭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内的家庭,取消了“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的规定,明确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完善了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1.细化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内容。在2020年《低保办法》明确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四类收入基础上,对每一种家庭收入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制定了支出型贫困家庭刚性支出扣减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支出型贫困家庭刚性支出按照下列规定扣减:
(1)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
(2)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扣减;
(3)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扣减。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减;
(4)必要的就业成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必需的合法就业培训和劳务中介,扣除培训费、中介费等支出;对长期在外务工的,按务工地低保标准的30%扣减必要的交通、生活等就业成本;
(5)申请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长期照料和陪护,虽有就业但收入不稳定无法精准认定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照料或陪护人员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扣减。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减。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潍坊市民政局
解读顾问:刘良国
咨询电话:0536-809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