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食盐专营办法》及国家、省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都有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潍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潍信用办〔2021〕6号)中有:“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信用承诺工作细则、事项清单及格式文本,以及各领域分类监管制度文件、评价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作为市级盐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5号)、《潍坊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潍政发〔2018〕11号)、潍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潍信用办〔2021〕6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盐业行业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潍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盐业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盐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盐业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
四、重要举措及内容
以制度方式明确我市盐业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的原则、实施主体、评价标准、管理措施、信用信息使用等内容,规定盐业主管部门根据盐业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制定盐业企业信用等级量化标准,调动盐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使命感。
《办法》共7章,3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以及盐业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主体等。
二是信用信息内容,共3条。主要明确盐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及定义。
三是信用信息归集,共15条。主要明确信用信息归集的定义、内容、采集依据、信用信息申报方式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四是信用评价方式,共6条。主要明确我市盐业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周期和记分标准等相关内容,
五是评价结果应用,共3条。主要明确我市盐业行业信用分级管理的应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盐业企业所实施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六是信用评价管理,共2条。明确盐业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秉持的原则及盐业企业对有关问题反映的渠道和处理等方面内容。
七是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生效时限及解释部门。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顾问:李殿文
咨询电话:809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