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医保发〔2026〕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医保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40号)(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制定了《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耗材支付目录》,详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保支付范围。根据鲁医保发〔2025〕40号文件要求,《耗材支付目录》实行“准入法”管理,以国家医保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符合“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10位码)的,按规定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
二、严格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耗材支付目录》按“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产品特征”(15位码)管理,15位码下同类医用耗材设置相同医保支付标准(集采中选耗材除外)。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新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耗材,暂不设置医保支付标准,职工、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16%、30%。
三、实行动态调整。《耗材支付目录》根据省局目录调整情况、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支付管理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耗材支付目录》内耗材纳入基本物耗的,按相应立项指南文件执行时间同步调出。医保支付政策根据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结合参保群众需求和临床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四、设置过渡期政策。对前期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但不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耗材,以及在我市原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耗材但新增限定支付范围的,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基金继续按原政策支付。过渡期结束后,对不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以及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耗材,基金不予支付。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用耗材对码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在过渡期内要做好医用耗材替换及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
目录(2025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40号)(链接:
http://ybj.shandong.gov.cn/art/2025/12/26/art_310912_10319724.html?xxgkhide=1)
2.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2025版)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