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26号)文件,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相关服务项目价格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进行新增和修订。
二、决策依据
《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26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创新发展,逐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特点
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事项的范围包括: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修订。
五、重要举措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二级、一级和其他医疗机构按此价格的90%、80%执行。为方便医疗机构执行,换算后的价格,10元以内的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1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新增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不设置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公立医疗机构以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和耗材均按进价销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药品和耗材未按进价销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8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1-2年。试行期满后,根据省局的评审结果,对经评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局制定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六、实施期限
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