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作为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是我国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之后又一项全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等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及管理支撑体系,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四、主要内容
(一)筹资标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居民统筹基金划转、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渠道筹集,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二)待遇标准。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经评估达到3-5级失能等级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以及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设置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服务模式,合理确定不同护理模式生活照料服务项目。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并适当向困难群众倾斜。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垫付的应由居民长护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实行床日包干的支付方式,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三)评估流程。流程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5个环节,对评估终止情形、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
(四)经办管理。规范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机构的定点服务管理,支持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定点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等。
五、重要举措
(一)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服务以及辅助器具租赁服务费用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享受医疗专护时,医疗服务范围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二)做好基本医保和长护保险政策衔接。参保人员接受居家护理、机构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两病”、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费用,按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组织或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门诊慢特病的,接受医疗专护服务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居民门诊慢特病相关待遇,不重复享受其他门诊慢特病、“两病”、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有效减轻护理机构频繁撤(建)床、频繁整理和建立病案材料的工作负担。
(三)明确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先从奎文区开始,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