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40号)要求,规范统一我市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提升基金使用效能,市医保局制定了《关于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以下简称《耗材支付目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40号)要求,将我市医用耗材与省医用耗材一一对应编码,按10位码明确医保支付范围,按15位编码确定医保支付政策,实现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规范统一。
二、主要内容
《耗材支付目录》由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材质、特征、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备注(含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组成。
1.明确医保支付范围。根据鲁医保发〔2025〕40号文件要求,以国家医保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实行“准入法”管理,“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10位码)在省耗材目录的,全部按规定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
2.严格落实医保支付政策。结合我市基金承受能力、结算数据测算情况、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确定医保支付政策。我市《耗材支付目录》按“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产品特征”(15位码)管理,15位码下同类医用耗材设置相同医保支付标准(集采中选耗材除外)。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
3.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省局目录调整情况、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支付管理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耗材支付目录》内耗材纳入基本物耗的,按相应立项指南文件执行时间同步调出。医保支付政策根据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科学技术发展,结合参保群众需求和临床实际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4.设置过渡期政策。根据省文件规定,对前期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但不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的耗材,以及在我市原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耗材但新增限定支付范围的,设置过渡期,2027年12月31日前医保基金可继续按原政策支付,保障平稳衔接过渡。过渡期结束后,对不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5版)》以及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耗材,医保基金将不支付。
5.关于限定支付范围。“备注”栏设定了部分医用耗材的限定支付范围,包括限特定产品支付和限条件支付。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给予支付;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新增加限定支付范围的耗材,对限定支付范围设置过渡期,2027年12月31日前医保基金可继续按原政策支付。过渡期结束后,对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耗材,医保基金将不支付。
三、执行时间
《耗材支付目录》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及时按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