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及缴存使用证明开具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及缴存使用证明开具等相关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各分支(办事)机构应对未正常缴存的单位进行按月督导,了解其未正常缴存的原因,对具备缴存能力的应积极催缴。汇总每月未正常缴存单位的相关情况(见附件),从2020年第三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上报市中心归集管理科,邮箱:wfgjjzxgjk@wf.shandong.cn。
对新开户单位办理缴存登记确认期初数记账2个月(含)未发生单位汇缴业务的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单位汇缴业务,3个月(不含)以上未发生单位汇缴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将自动变更正常缴存状态为封存状态,如需办理单位汇缴业务,须到前台解除封存后方能办理。对已办理过汇缴业务,1个月(不含)以上未发生单位汇缴业务的单位,应督促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以上仍未发生单位汇缴业务的,信息系统将自动将正常缴存状态变更为封存状态。
二、规范缴存使用证明出具与甄别
(一)对外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缴存证明分为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和单位缴存证明两类。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分为“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两类。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和单位缴存证明均可在个人和单位网厅打印,也可到中心前台开具;职工和单位在网厅开具缴存证明后,如要求加盖印鉴的,前台工作人员应在审核后为其加盖印鉴。
缴存证明格式统一并全市自动编号,套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可扫描二维码(下一步可实现)或登陆中心官网“证明材料查询验证”模块进行真伪查询,验证缴存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操作流程
中心工作人员进入信息系统,选择客户管理-账户信息查询-职工查询统计里选择“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进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印鉴。打印过缴存证明的职工,将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记,带有具体打印机构和打印人,能够追溯责任人,并可在“已打印缴存证明”选项中进行查询。
职工在信息系统内标记已打印过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如果用于申请异地贷款的需要再次打印缴存使用证明时,如果仍开具给同一公积金中心的,可再次开具;与上次使用地公积金中心不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向上次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公积金中心进行电话核实,确认该职工是否已经申请了当地公积金贷款,如未有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给职工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并同时告知回执公积金中心该职工原缴存证明编号予以作废;如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则向职工说明情况,不再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2.个人网厅开具缴存证明的操作流程
缴存职工进入个人网厅,选择“缴存使用证明”,可自行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每月打印次数不超过3次。选择“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时,系统弹窗提示:“本功能仅限于有异地公积金贷款需求的职工使用,打印过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将在公积金系统内进行标记,有需求的点击下一步进行打印;无异地贷款需求的请点击取消退出。”
如信息系统内该职工标记已打印过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如本次使用地公积金中心与上次一致,可再次打印,如与上次使用地公积金中心不一致时,需要到公积金前台办理。前台工作人员应向上次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公积金中心进行电话核实,确认该职工是否已经申请了当地公积金贷款,如未有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给职工开具缴存使用证明,并同时告知回执公积金中心该职工原缴存证明编号予以作废;如已有公积金贷款的,则向职工说明情况,不再开具缴存使用证明。
3.单位网厅开具缴存证明的操作流程
单位经办人进入单位网厅,点击“缴存证明”,可自行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每月打印次数不超过3次。
(二)异地缴存使用证明的甄别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审批人应对职工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甄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鲁建金字〔2015〕7号)要求,通过电话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并做好台账记录(核实人、核实时间、核实结果,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电话、联系人)。经核实无误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回执邮寄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有误的,不予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并向贷款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
三、其他要求
各分支(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规办事。加强对缴存单位的日常监管督导,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强对缴存使用证明的管理核查,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内审制度,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于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徇私舞弊、谋取不法利益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欠缴单位督导情况统计表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