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收取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9-06 作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贷政策,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不再收取合作开发企业保证金,已收取保证金并符合退还条件的一次性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开发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的同时需签订新修订的《销售方保证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2.开发企业及楼盘信息在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有漏缺项的,在退还保证金前应上报信息并补充完整。
3.开发企业在保证期间,借款人有逾期贷款的,应从退还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4.取消开发企业保证金后,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担保期间承担的担保义务,及时配合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5.开发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填写《开发企业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见附件),并上报合作的分中心、管理部审批;确认无误后,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资金支付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附件:开发企业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