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节地生态安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民政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潍坊市节地生态安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衔接,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潍坊市节地生态安葬实施办法
潍坊市民政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7日
潍坊市节地生态安葬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20〕8号)精神,深化殡葬改革,移风易俗,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内容
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逝者遗体火化后,采取骨灰撒海、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葬法的安葬方式。包括骨灰撒海和骨灰撒散安葬。
骨灰撒海安葬:指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骨灰撒海服务活动,将逝者骨灰直接撒入大海或用可降解容器装纳沉入大海的安葬方式。
骨灰撒散安葬:指在民政部门认定的公墓生态安葬区内,将逝者骨灰直接埋入大地或用可降解容器装纳埋入大地,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葬法的安葬方式。
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是为逝者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组织的专项殡葬服务活动。骨灰撒海安葬服务活动由市民政部门指定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确定的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至二次。骨灰撒散安葬服务由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公墓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二、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对象
(一)潍坊市常住人口(含潍坊市户籍人口、已取得潍坊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二)本市社会福利和救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
(三)在潍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潍坊市户籍学生;
(四)驻潍部队现役军人。
三、节地生态安葬服务项目
(一)骨灰撒海安葬服务免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骨灰临时托管(一年内)和运输;
2、人员交通(集合地到海葬举办地间往返交通,逝者亲属限3人以内);
3、租赁骨灰撒海用船只;
4、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
5、骨灰换盒(含原骨灰盒销毁处理);
6、骨灰撒海用鲜花、手套、卫生袋;
7、举行海葬公祭仪式;
8、骨灰撒海安葬;
9、颁发海葬证书等。
逝者亲属需要其它服务项目的,自费处理。
(二) 骨灰撒散安葬服务提供以下免费服务项目:
1、提供安葬穴位;
2、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
3、骨灰换盒(含原骨灰盒销毁处理);
4、举行安葬仪式;
5、骨灰撒散安葬;
6、种植纪念植物;
7、颁发生态安葬证书等。
逝者亲属需要其它服务项目的,自费处理。
在办理逝者火化时已从殡仪馆购买可降解骨灰容器的,可凭购物发票由承办公墓管理单位原价退款。
四、组织程序
(一)申请
1、选择骨灰撒海安葬服务的,逝者亲属可向骨灰撒海服务活动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由承办单位办理预约报名;
2、选择骨灰撒散安葬服务的,逝者亲属向市、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公墓提出申请。
(二)受理
1、选择骨灰撒海安葬服务的,双方签订《骨灰撒海安葬服务协议书》,打印海葬办理单,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2、选择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服务的,公墓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骨灰撒散安葬服务协议书》,并报市、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人须提交的证件材料
1、《潍坊市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逝者户口簿原件(逝者户口已注销的,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4、逝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骨灰安葬(寄存)证原件;
5、逝者为社会福利和救助机构收养、救助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6、逝者为在潍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身份证》原件;
7、逝者为驻潍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
8、逝者为外来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受理回执单除外);
9、如申请人无法提供逝者上述证明材料时,可提供书面承诺书;
10、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承办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五、奖励政策
(一)奖励类型
本办法中规定的骨灰撒海和骨灰撒散节地生态葬。
(二)奖励范围
2025年7月1日后死亡并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服务对象,对选择骨灰撒海或骨灰撒散节地生态葬的家庭,给予申请人200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程序
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由申请人在办理骨灰撒海或骨灰撒散时一并向承办单位申请。申请人员申领奖励资金的应当填写申请表、签署承诺书、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逝者户口簿(外来人员提供居住证,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对象二至四类人员提供单位证明)、逝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银行账户等资料。
(四)发放
承办单位对申请资料受理和初审,并于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经民政部门审核无误盖章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承办单位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六、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一)奖励资金。对选择骨灰撒海或骨灰撒散节地生态葬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逝者为中心城区(含市属各开发区)的,所需经费由市区按5:5财政体制承担,区级先行兑付,市级分担部分次年结算下达,逝者为其他县市的,奖励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骨灰撒海、撒散服务项目资金。骨灰撒海服务项目费用根据市场调节价据实结算,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骨灰撒散服务项目按每例400元标准给予承办公墓管理单位补贴,逝者为中心城区(含市属开发区)的,所需经费由市区按5:5财政体制承担,逝者为其他县市的,骨灰撒散服务补贴由当地承担。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节地生态安葬,认真做好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的认定和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活动的监督审核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资金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负责做好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活动的登记、组织实施、审核与统计工作。把节地生态安葬纳入殡葬服务信息化管理,并按《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档管理。
(三)对不按规定受理节地生态安葬相关申请,提供安葬服务,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以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缴套取资金外,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其它
(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骨灰撒散生态安葬服务细则。
(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附件:1.潍坊市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潍坊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