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3-04 作者:
为落实上级文件规定,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的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承担。
如遇受委托银行拒不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的情况,请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电话0536-8095882进行投诉。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