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

2015/03/04 1.8w 阅读 514 点赞

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3-04 作者:

为落实上级文件规定,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的要求,自2015年4月1日起,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承担。

如遇受委托银行拒不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的情况,请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电话0536-8095882进行投诉。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