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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张志强同志解读《潍坊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24/10/17 9.4k 阅读 486 点赞

一、制定背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供水方式,已逐渐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作为日常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来源方式之一。但目前现有法律、法规缺少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目前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执法依据需要进一步完善;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有关管理经验也需要进一步固化。因此,亟需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立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起草和审查过程

项目确定后,市卫健委立即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对我市部分县市区生活饮用水,重点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了调研,先后两次赴日照学习管理和立法经验,在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潍坊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今年6月份送我局进行立法审查。审查期间,我们通过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对接济南、青岛等地学习立法经验,赴临朐、青州开展立法调研,到奎文区梨园社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社区负责人、业委会代表、物业企业负责人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进行了面对面交流,根据各方意见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报送信息内容、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时间、行政处罚的额度等作了修改完善,再次向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后,形成了《潍坊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主体责任,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负责,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重点对现制现售饮用水制水设备设置、消毒更换、经营管理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填补监管空白。界定了各有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同时对出现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五、重要举措

一是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办法》确定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水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结合卫生健康部门执法实践中需要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的情况,特别规定在有关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严格规范供水卫生安全。《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设施设置、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创建卫生城市有关规定,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及时报送设置信息、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验、公示有关信息等,确保出水水质符合标准。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审慎设置法律责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涉及部门较多,《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对未取得健康证、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管理、水质不达标等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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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