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政策说明
为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公积金购房资金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现就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具体为:
一、提高贷款额度
将贷款额度上限提高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指标解释:
1.最高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60万元。
2.此条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
1.降低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调整为20%。
2.取消购房面积(144㎡)、存量房建设年限(10年)对首付款比例的影响。
执行统一标准: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指标解释:
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套房不得低于20%,二套房不得低于30%。
三、取消冻结账户余额的规定
取消冻结职工账户余额的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留存账户余额;已经取得贷款的职工账户留存余额可用于对冲公积金本金或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指标解释:
1.职工申请贷款时,由业务系统自动获取职工申贷前6个月内账户余额的最大值,系统自动按照其20倍测算贷款额度上限,额度测算后不再留存账户余额。
2.政策调整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冻结部分解冻,公积金正常还款的,可用于对冲公积金本金或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3.职工申请贷款后的账户余额和新缴存额,公积金正常还款的,可用于对冲公积金本金或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四、调整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政策
将现行政策“有尚未偿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调整为“有尚未偿清公积金贷款,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对冲公积金贷款本金或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指标解释:
1.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及配偶名下的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应为正常状态。
2.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3.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最大可提取额度M计算:借款人自贷款发放日次月至本次提取日所在月的上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含提前还款额)T,减去此时间段内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还款人)已提取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金额A。即M=T-A。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将现行“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调整为:“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指标解释:
1.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指的是: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县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至65岁)。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处于正常还款期间内的,不能办理离退休提取手续。
六、取消大病提取政策
我市现行大病提取政策超出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取消该项提取政策。
七、调整亲情提取政策
将我市现行亲情提取政策“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简称家庭成员)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按此项政策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购房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且符合购房人父母、子女意愿,可由购房人父母、子女本人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父母、子女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父母、子女按此项政策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指标解释:
1.该政策仅适用于购房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办理亲情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及二套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亲情提取。
2.房屋套数依照购房人及配偶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认定,潍坊市行政区域外的购房,按首套住房认定,无需购房人及配偶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家庭成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办理亲情提取,办理亲情提取的所购住房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在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截止提取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超过1年的,不予办理亲情提取。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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