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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潍坊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四批)

2024/10/25 4.3k 阅读 534 点赞

潍坊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四批)

近年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两打”等专项行动,积极利用无人机、在线监测数据等方式发现违法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4年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山东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至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查看潍坊市监控监测系统V6.1平台数据时发现,山东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1号锅炉颗粒物在线数据出现断崖式下降并持续保持较低数值,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有公司员工到采样平台对颗粒物采样器进行人为操作。1月4日,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与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密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突击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1号锅炉采样平台发现,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采样管路呈断开状态。经进一步调阅在线平台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1名员工自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多次登上采样平台,人为断开颗粒物采样管,采样管断开期间在线监控所对应的1号锅炉均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该公司在生产时断开自动监测采样管路的行为,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

杨某等3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联合谭坊镇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青州市庄庙小学附近养殖场院内大坑有疑似化工废水。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院内东北角存放有约160个塑料吨桶和铁皮桶,其中150个桶内有不明液体,冒出淡蓝色烟气,周边有明显异味;存放区北侧有一渗坑,无任何防渗措施,坑内有不明液体(约21吨,经鉴别为具有腐蚀性、毒性的危险废物)。青州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成立联合专案组,借助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最终锁定存放、倾倒危险废物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某。

公安机关对杨某颖进行了审讯追查,联合专案组赴东营、淄博、潍坊等地开展调查取证,逐步摸清该犯罪链条上下游人员基本犯罪事实,锁定多个涉案单位、人员。经查,2023年3月以来,杨某利用淄博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与产废单位山东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在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不知情情况下,伙同苏某、左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淄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边某,在明知杨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伪造危险废物处置联单,放任其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危险废物转运至养殖场,并倾倒至渗坑内。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8月13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分别对杨某、苏某、左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青州市公安局已将淄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边某案件依法移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3

寿光市某育苗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45月2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比对卫星图片、无人机巡飞,发现寿光渤海省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内新建养殖项目,随后执法人员对相关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寿光市某育苗厂在寿光渤海省级森林公园内新建6个养殖大棚及调水池等附属设施,主体工程已建成,未投入使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2.3049万元。

案例4

山东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的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破坏生态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联合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州市庙子镇杨集村至水峪村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山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水毁修复工程位于青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现场共有15个作业地块,全部位于青州国家地质公园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二、案件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在自然保护地内对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的破坏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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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