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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钟光文同志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2024/06/20 9.2k 阅读 544 点赞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于2024年6月21日印发,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现就《通告》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已于2021年10月经市政府发布,成为我市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依据,对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介于202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通告》提出修改建议,为与上级要求一致,继续有效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市狩猎活动,对该通告进行了修改。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三、起草过程

一是通过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二是征求了市公安局等12家相关单位的意见,均无意见。三是文件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四是市政府张勇副秘书长于5月24日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市政府常务会会前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五是5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送审稿)》并发布。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对禁猎、禁食对象的规定。具体为:“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同时,为叙述准确,将“法律责任”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为“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关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用工具和方法、法律责任的规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拟继续适用。

五、重要举措

一是修改禁猎、禁食对象,与上级保持一致。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二是明确违反通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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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