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健康规范发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现将《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管理中发现部分县市区存在设施农用地审查备案不规范、甚至存在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等问题,需进一步压实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水产养殖部门的指导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特起草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该《通知》从准确把握设施农业用地适用范围、严格设施农业用地规划选址、严格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审查备案、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5方面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一系列的要求。
(一)准确把握设施农业用地适用范围。对设施农业用地内涵进行界定,分类明确了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内容。
(二)严格设施农业用地规划选址。对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产养殖主管部门提出合理规划布局设施农业及用地的要求。明确了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管控要求并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提出新增设施用地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选址要求。
(三)严格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对设施用地规模提出要求。明确了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执行标准:(1)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2)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3)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四)严格设施农业用地审查备案。从用地申请受理、用地信息审查、设施农用地备案、用地信息汇交入库、撤销备案及入库信息等5方面对设施农业用地审查备案进行规定。明确了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提出各相关部门在用地申请受理后,要主动靠前服务,对申请用地规划、用途、地类、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符合性,帮助乡镇政府提供用地审查指导服务,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五)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从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指导、严格执法监管等3个方面对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提出要求。明确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各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