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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于宝生同志解读《潍坊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4/03/21 6.2k 阅读 525 点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潍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我单位制定并印发了《潍坊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4年4月21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近几年来,我市倾情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营造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好“轻微不罚”制度,以包容审慎监管代替严罚重罚,将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市民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2024年2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也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中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具体情况明确罚款的从轻、减轻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的情形”。因此,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十分必要。

二、《实施意见》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制定目的

《实施意见》旨在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同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小过不罚或少罚”,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和温度。同时进一步规范执行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要求,建设高质量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建立更加包容审慎的工作机制提供明确依据。

四、《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潍坊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共十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适用具体情形及程序要求等,明确了二十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及三项从轻、减轻违法情形。在《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公布的不予处罚十一类情形的基础上,根据执法实践增加十项具体情形,细化两项从轻减轻轻微违法情形。主要增加的内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批先建(第2项)、未验先投(第3项),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5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第6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第8项),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第11项),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12项),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第14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第15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第16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第18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第19项)。

五、专业术语解释

常规污染物:指废水中的COD、氨氮、总磷、总氮,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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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