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行为,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暂行规定》已经到期。现结合《暂行规定》实施情况,制定《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规定》。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起草目的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行为,推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关于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界定。第四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明确售后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售后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明确本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子公司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法人,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第七条本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子公司被依法吊销、注销资质的,其售后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由法律规定的责任方依法承担。
(五)明确售后服务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第九条售后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机构职能、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并在办公场所悬挂有关规章制度。
(六)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对售后服务工作实行定期回访制度。第十五条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对售后服务工作实行定期回访制度。
(七)明确售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第十九条售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明确售后服务机构或未按规定开展售后服务工作的,由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