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潍坊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构建合理高效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鲁政办字〔2021〕86号)、《潍坊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潍政办字〔2021〕185号)等制定。
《实施办法》共31条,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条至第七条是《实施办法》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民政部门职责等规定;第八条至第二十七条是《实施办法》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列入情形、信息共享、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列入程序、信息内容、动态管理、移出情形、移出核查、特殊情形、信息公开、惩戒措施、信息更正等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是《实施办法》的实施保障部分,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档案管理、施行时间等规定。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联合惩戒相关情形。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2.因违法违规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3.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5.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6.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8.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9.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
二是明确了重点关注相关情形。1.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2.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3.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明确了公开渠道。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用网站、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渠道发布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曝光养老服务市场严重失信行为,扩大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重点关注名单原则上不对外公开。
四是明确了惩戒措施。1.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2.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4.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