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2013年6月,我市出台《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后于2016年、2019年连续两次延续上述标准。2021年11月,根据国家、省有关条例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市政府修订《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该《补偿办法》,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测算,并按程序分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司法审查,形成新的补偿标准。
二、调整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三、调整目的
原《补偿标准》自2013年实施以来,至今10年未作调整,由于现在物价上涨、人工费提高等多种因素,原来的《补偿标准》已经不利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搬迁费用
1.住宅房屋
原《补偿标准》“每户600元”调整为“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足600元的,以600元计算。”
2.非住宅房屋
原《补偿标准》“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调整为“每平方米12元,每户不足600元的,以600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
原《补偿标准》“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2.非住宅房屋
原《补偿标准》“按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
3.增加内容
非住宅房屋增加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考虑并涵盖了临时安置内容的,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再重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1.原《补偿标准》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2.2023年新《补偿标准》
(1)对非住宅房屋类型进行了区分,分为了“工业用房”和“商业及办公用房”。
(2)不区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
(3)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按照房屋及土地征收评估价值的6.5%一次性给予补偿。
(4)商业及办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按照房屋及土地征收评估价值的3%一次性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