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印发《潍坊市推进“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2021年5月,中宣部、文旅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文化资源丰厚地区探索建设“博物馆之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八部门《关于山东省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文旅发〔2021〕32号)提出,重点支持潍坊等市先行开展“博物馆之城”建设试点。“十四五”期间,我市将深入挖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大力推进各类博物馆建设,构建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富有潍坊特色的博物馆发展格局,到2025年博物馆总量达到100家以上,建成“博物馆之城”。为保障“博物馆之城”建设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潍坊市推进“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根据《博物馆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等14部门关于推进“博物馆之城”建设促进博物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而制定。
2022年4月,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始起草,7月完成初稿,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局机关相关科室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致函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办法》分为十三条,分别从制定依据、奖补博物馆范围、奖补资金来源、星级评估、奖补标准、申报与审批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重点如下:
每年开展博物馆年度星级评估工作,按照评定分由高至低划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星级博物馆评定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三星级博物馆不超过参评总量的10%,二星级博物馆不超过20%,一星级博物馆不超过40%。
被评为三、二、一星级的博物馆,每馆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运行补助资金。
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设立备案的博物馆,当年一次性给予每馆2万元资金奖励,第二年开始纳入博物馆星级评定。
获评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
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精品展览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馆3万元、2万元、1万元资金奖励。
年度认定为市级乡村(社区)博物馆,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完成“博物馆小镇”项目建设的,一次性给予所在镇(街道)30万元资金奖励。
连续三年评为二星级、三星级的非国有博物馆,对展厅、展陈及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优化提升改建,资金投入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每馆2万元资金奖励。每馆每3年限申报1次。
同时,制订了与《办法》配套的《潍坊市星级博物馆评定评分表》规范了评定标准要求。
《办法》自2022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