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已于2022年5月24日由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现就《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2021年4月,国务院《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三、出台目的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执法方式。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可以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该《清单》是在去年制定的《潍坊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基础上,在柔性执法方面的进一步延伸扩大,将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法治环境。
四、重要举措
《清单》以列举方式明确31条可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其中涉及食品监管11条,广告监管5条,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4条,市场秩序管理4条,市场主体相关管理1条,认证监管2条,医疗器械监管2条,商标监管1条,化妆品监管1条。上述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如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首席解读顾问:丁洪伟
咨询电话:0536-8587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