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对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规划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中部分内容予以调整。
1.将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中的“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热、供电、燃气)”调整为“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水、供热、供电、燃气)”。
2.将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中的“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调整为“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3.将有关要求中的“供热、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潍政发〔1995〕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1994〕26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业主收取”内容删除。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及附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