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安局文件
潍公通[2016]64号
局直各单位:
《潍坊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领导审阅,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法制支队联系。
潍坊市公安局
2016年5月24日
潍坊市公安局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规范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审核流程,根据公安机关有关群众举报奖励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在办理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工作中应遵循“实事求是、严格审核、及时兑现”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的范围和标准按照现有文件、规定、办法执行。上级未有明确规定的,市局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部门负责查证办理,法制部门负责审核,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奖励金拨付。
第五条举报受理单位受理举报时,应做好相关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
第六条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有关奖励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对奖励对象、标准等提出具体意见,填写《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法制部门接到办案部门提交的奖励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重点审查举报登记、接处警电话记录、受立案、案件笔录、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法制部门审核完毕后,由办案部门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办案部门凭领导签批的《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到警务保障处办理领取奖励金手续,警务保障处在审核后及时发放。
第十条办案部门领取奖励金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发放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或按举报人的要求汇款等方式。
第十一条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办案部门应填写《举报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登记表》,由发放人、领取人共同签字确认。对向举报人提供的汇款账号发放奖励的,要由发放人填写工作说明,并将相关凭证存档。发放人为办案单位2名民警共同在场并签字。
第十二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放弃领取的,办案单位要将已代领的奖励金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警务保障部门,并填写工作说明。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私自占用。
第十四条奖励申请部门要留存举报奖励相关档案原件(含奖励审批表、法律文书、奖励发放登记表等),奖励审批表、奖励发放登记表的复印件交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各相关单位要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发生泄密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采取编造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