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是积极适应国家人口形势和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为积极稳妥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满足多元化生育需求,强化生育保险保障功能,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我市调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政策体系,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18号)、《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落实省级试点要求,通过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重要内容
(一)明确参保范围。只要累计在我市参加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就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对于部分特定人群不受缴费年限限制。
(二)明确缴费基数和费率。缴费基数与参加的职工基本医保一致。实行“双费率选择”机制,提供8%和10%两档费率,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障需求,增强政策灵活性。
(三)规范待遇保障内容及享受条件。选择8%和10%费率的均可享受基本医保、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选择10%费率的,另按2%划计个人账户。领取生育津贴需满足生育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如果不满1年,待缴满1年后补发,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视同连续。男性参保人的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参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享受相关待遇,突破传统“女职工专属”模式,强化家庭生育支持。
(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推行生育保险待遇“免申即享”、生育津贴“直发个人”等便民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