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19日印发了《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自今年12月10日起取消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省医保局根据《指导意见》同日印发《关于取消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明确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具体调整价格。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就做好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开展了调研、协商、论证、征求意见等系列工作,形成我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意见。
二、把握的主要原则
一是总量控制。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提升优势、补强短板、逐步到位的原则,此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省调整范围之内,占省调整总量的34.5%。
二是优化调整。优先选择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主要包括注射、清创缝合、换药、雾化吸入、洗胃、灌肠、导尿、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等项目。
三是差异管理。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分别为调整价格的100%、90%、80%,下浮幅度不限,六岁(含)以下儿童口腔治疗项目加收不超过20%。
四是协同配套。做好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医院内部管理配套衔接,建立医保、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联席会议机制。
五是区域比价。参照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按下调10-20%确定我市调价幅度,同时比对烟台、威海等周边地市价格,促进价格区域协同。
三、实施时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医保局要求,自12月10日起,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四、主要内容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以成本形式打包计入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主要是将取消的医用耗材加成平移调整到医疗服务价格上。根据《实施意见》,取消我市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潍上属、部队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17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上调价格项目174项,包括诊疗、手术等主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且与省内其他地市对比价格偏低的项目,以及介入、手术、腔镜等技术含量较高且单独收费耗材使用较为集中的项目,另对六岁以下儿童所有口腔治疗项目加收不超过20%。下调价格项目4项,主要包括由仪器设备分析给出结论的检验项目,及双源螺旋CT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
五、改革的意义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对于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滥用、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医用耗材加成政策,对于促进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曾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医改的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过度使用等问题日益凸显,医疗机构通过耗材加成取得利益,容易诱使医生通过大量使用医用耗材取得收入,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切断公立医疗机构不合理的利益链条,有利于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由资源消耗扩张型向内涵质量效率型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有利于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疗机构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治疗、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降耗增效,更好地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三是有利于降低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改革前患者自付的医用耗材加成金额大部分转由医保基金支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就医负担。从长远来看,改革有利于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